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考試及 格證書、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 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 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 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 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應經 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