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經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