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該科技術 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三年,大學畢業者四年, 專科畢業者五年,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 教授一年以上,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 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