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二、水利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 工程技師;五、測量技師;六、環境工程技師;七、都市計畫技師;八、 機械工程技師;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十、造船工程技師;十一、電機 工程技師;十二、電子工程技師;十三、資訊技師;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十六、工業工程技師;十七、工業安全技師;十 八、工礦衛生技師;十九、紡織工程技師;二十、食品技師;二一、冶金 工程技師;二二、農藝技師;二三、園藝技師;二四、林業技師;二五、 畜牧技師;二六、漁撈技師;二七、水產養殖技師;二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九、採礦工程技師;三十、應用地質技師;三一、礦業安全技師;三 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