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6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技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在學 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外國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 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 國人繳驗技師證書暨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 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