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
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 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
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
,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