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應考人具有第七條或第八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分設下列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一、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水土保持
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二、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
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
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三、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環境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冶金工程技師、採礦
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等九類科。
四、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食品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等七類科。
前項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其經核定准予部分科
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
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