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0條
證明第七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 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 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