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 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 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 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