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證明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 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 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以專任者為限。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 應包括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 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 ,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