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