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
,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
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
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