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 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 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 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 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 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 、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 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 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 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 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 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 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

四、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有證明 文件。

五、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