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身分證明 、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人繳驗建築師證書暨中文 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