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5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 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 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