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3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 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建築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