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