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 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 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 軍法官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