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 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 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 、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 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 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 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 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 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 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