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20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 考試。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申請第一試 考試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