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19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 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 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 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 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 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 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