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1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經歷證件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