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15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或 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 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第二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