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13條
應考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考試規則規定申請,並 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 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