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12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 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 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 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 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 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 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 )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項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