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10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 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

前項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如經原核發機關廢止,考選部應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報請 考試院撤銷其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