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
、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
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
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
件。
三、領有外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