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 、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 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 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 件。

三、領有外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