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
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
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
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
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
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
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