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 、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 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二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 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 生福利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