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項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 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類科及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考選部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人全部科目免試申請案。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 福利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