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 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 、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 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