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商事法。

(五)英文。

(六)公證法。

(七)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 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應試專業科目(七)民事訴訟法、(八)強 制執行法,試務機關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