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 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 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 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 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 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 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