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 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師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獸醫師全部科 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