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船體檢驗(包括 1. 船級 2. 電銲 3. 建造時之檢驗 4. 載重線勘劃 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6. 噸位丈量 7. 繫船及起貨設備 8. 現成 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 9.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10.防止船舶污染國 際公約等)。

二、輪機檢驗(包括 1. 材料檢驗 2. 鍋爐及壓力容器 3. 主機 4. 輔機 5.軸系及推進器 6. 泵、閥及管路 7. 通風及冷藏 8. 試試航 9. 污染管制等)。

三、造船原理(包括 1. 船型與噸位 2. 橫向及縱向穩度 3. 破損穩度及 艙區劃分 4. 駐塢及下水 5. 結構及強度 6. 阻力與推進 7. 運動與 操縱等)。

四、輪機工程(包括 1. 柴油機 2. 蒸汽推進機組 3. 燃氣渦輪機 4. 鍋 爐及壓力容器 5. 泵、閥 6. 起錨機、舵機及起貨機 7. 冷藏設備 8.通風設備 9. 防止污染設備等)。

五、電工學(包括 1. 電路及自動控制 2. 船舶電機機械 3. 基本電子學 4.無線電通信等)。

六、專業英文。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應試科目如下:

一、船體檢驗(包括 1. 船級 2. 電銲 3. 建造時之檢驗 4. 載重線勘劃 5.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6. 噸位丈量 7. 繫船及起貨設備 8. 現成 船特別、定期及臨時檢驗 9.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10.防止船舶污染國 際公約)。

二、輪機檢驗(包括 1. 材料檢驗 2. 鍋爐及壓力容器 3. 主機 4. 輔機 5.軸系及推進器 6. 泵、閥及管路 7. 通風及冷藏 8. 試試航 9. 污染管制)。

三、造船原理(包括 1. 船型與噸位 2. 浮力與穩度 3. 破損穩度及艙區 劃分 4. 駐塢及下水 5. 結構及強度 6. 阻力與推進 7. 運動與操縱 )。

四、輪機工程(包括 1. 柴油機 2. 鍋爐及壓力容器 3. 泵、閥 4. 起錨 機、舵機 5. 冷藏設備 6. 通風設備 7. 防止污染設備)。

五、船用電學(包括 1. 船用電路 2. 船用電機設備 3. 船用電機檢驗 4.船用無線電通信設備檢驗)。

六、專業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