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4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