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
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所稱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指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考試及
格或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筆試及格,領有考
試及格證書者。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
福利部查照。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期在心理師法生效日前者,
追溯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