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年 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 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 (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7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謢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12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