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 年舉行一次。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應考人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7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 照。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