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4條
學習引水人於接獲交通部學習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向引水人辦事處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不准學習。但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學 習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學習。

申請延期學習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學習人員應於延期學習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考選 部申請補行學習。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並廢止其學習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