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 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 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考試程序列有訓練或學習者,其訓練或學習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 試訓練或學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 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定,依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 該考試規則定之。

第4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高等考試 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及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 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

第5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併採筆試 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 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 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 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考試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 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 百分之二十五。

第6條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條所定者,其總成績計算方式、錄 取標準之限制,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第7條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 位數。

第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