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4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高等考試 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及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 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