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3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 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定,依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 該考試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