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0 日)
第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應試科 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 者,得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