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0 日)
第4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或審議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於各該考試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 ,至遲應於各該考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屆時未繳交者, 不得應考。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其補繳之畢業 證書,註記畢業日期應在各該報名之考試舉行首日之前。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試務機關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免繳第一項之部 分證明文件。

應考人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試務機關應通知 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未依限期繳交或補正者,不予受理或予以退件。

本項通知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行之,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試務機關得利用與戶役政等機關及各級學校之 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