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0 日)
第4-1條
為推動網路無紙化報名,各種考試之報名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報 名表件,經掃描後之影像檔,自榜示日起算保管六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 ;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各種考試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紙本檔案保管,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 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