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0 日)
第3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分考區,指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顧 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各種考試考區之設置, 依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所稱分試考試,指同一考試,其考試方式分為二試或三試;應考人於學校 畢業後得參加第一試及其後之各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 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分試考試各試之典試事宜,由同一典試委 員會辦理。

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應考人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或 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錄取者,需取得學校畢業 資格,並視類科之不同,具備一定期間之實習合格、實作技能測驗合格或 一定期間之工作經歷等資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之典試事 宜,由不同之典試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保留年限,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之 日起,至報名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