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專利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
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
四、獸醫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九、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十、牙體技術生。
十一、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
十二、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以前項第一款
至第八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