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0 日)
第1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指應考人各應 試科目成績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包括 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