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0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試卷漏未評閱者。

二、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者。

三、因登算成績作業發生錯誤者。

四、因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者。